1.1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b)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c)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1.3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4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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